注册号:3715334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08号 - 申请人:宋涛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53344号“FLORIST S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08号

       

      申请人:宋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344号“FLORIST S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98954号“FLORIST SONG”商标、第36123373号“FLORIST S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材料、参加比赛、实际使用、商标注册、网络搜索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花训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插花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