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佐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73093号“佐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674号

       

      申请人:北京市盛世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3093号“佐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423号“佐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79081号“佐罗世家EROCL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佐罗”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佐罗世家”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