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895276号“HR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驰豪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OGG ROBINSON PLC
      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委托代理人:北京闻天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95276号“HR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2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29日至2018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被申请人信息、上海锦江国际HRG商务旅行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百度百科对于上述公司介绍;2、授权声明;3、被申请人官网对于其产品的宣传及在先预订系统;4、微信及微博部分截图;5、被申请人开发的计算机程序;6、宣传手册、银行回单;7、上海HRG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信纸、行程单、电子发票;8、媒体对被申请人和上海HRG公司介绍。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7日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后被我局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包括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数据载体;承载数据的磁盘,磁带以及卡片;用于接收,传输以及处理数据的装置;计算机”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其授权上海锦江国际HRG商务旅行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表明上海锦江国际HRG商务旅行有限公司通过“HRG”计算机程序开展其业务,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