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喝一杯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74517号“喝一杯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46号

       

      申请人:北京汉和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517号“喝一杯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95307号“撸一杯Have  a  Dru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喝一杯吧”,指定使用在果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