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597089号“Sup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27号

       

      申请人:上海苏普瑞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597089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的0301、0302、0303商品小项,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0320号“雪肌精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7780号“蓝至尊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95464号“皇冠香蕉膏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成功注册,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已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手膏;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