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63677号“V 影响力峰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00号
申请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677号“V 影响力峰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471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0099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63253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30142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29787号“影响力 张莹 YX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20116号“影响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其注册期满一年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表达清楚、含义明确,使用在所报服务上并不具备欺骗性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在相公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三、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影响力”词条释义、申请人所签合同、有关“2018年V影响力峰会”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信息、现场表演、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提供体育设施、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收费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峰会”是指涉及多国或多边国际性问题的、由各国最高领导人参加的、预计会达成某些共识或某些共同纲领性文件的国际会议。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