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36785号“学而思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396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6785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0990号“HO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758号“ILINOIS HOME 伊力诺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有线电视播放服务上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ILINOIS HOME 伊力诺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经设计的字母组合“HOME”,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