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316335号“BROTHER AT YOUR 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667号
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16335号“BROTHER AT YOUR 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9153号“兄弟装饰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93874号“兄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BROHTER”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兄弟”在中文含义上近似,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BROTHER”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ROTHER”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建筑学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学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建筑学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