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32159号“学而思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393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2159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学而思HOM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3270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24819号“SCHELBACH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