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22660号“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41号

       

      申请人:淄博星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2660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97048号“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7220号“HI GEAR H”商标、国际注册第1297220H号“HI GEAR H”商标、第37669054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化的字母“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图形化的字母“H”在文字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