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47024号“恒威达 HV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53号
申请人:四川普瑞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7024号“恒威达 HV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9782号“恒威达”商标、第9540456号“恒旺威达及图”商标、第27660065号图形商标、第18277954号“HUD导航”商标、第18277986号“HUD之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也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含义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恒威达HVD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