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超级思维 SUPER THIN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66244号“超级思维 SUPER

    THIN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90号

       

      申请人:北京超级思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6244号“超级思维 SUPER THI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0224号“超感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29360号“超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4063号“超级BUYE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20363号“超级Q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62426号“超级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38632号“超级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18363号“E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217593号“思维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818335号“X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906595号“45°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094433号“思维学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428171号“思维直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625466号“CEO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615844号“超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730963号“烧脑大师 SUPER THI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605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888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946304号“思维实验室 THINKLAB”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十八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4月22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八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十六、十七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十四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九的中文部分。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五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证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四、十五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