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58444号“DELICA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91号
申请人:北京大黄和佳佳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8444号“DELIC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1577号“BOLEBOLE DELI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7083号“嫩DELI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0680960号“DELICA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商品外的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相对独立的英文字母“DELICATE”、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围巾、帽子、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腰带、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