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水循道 好天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37563号“智水循道 好天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90号

       

      申请人:五原县好天然自然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娜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7563号“智水循道 好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智水循道好天然”文字构成,整体属于广告用语的形式,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米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