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00138号“西景山泉 xijingshan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48号
申请人:谢七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0138号“西景山泉 xijingsh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7025号“西景山”商标、第10398051号“西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形式、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已就其进行了版权登记,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西景山泉xijingshanqua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