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56609号“曲焕章白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579号
申请人:福建曲焕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6609号“曲焕章白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洗衣用漂白剂”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7147号“曲焕章”商标、第14680724号“白药”商标、第19447492号“白药”商标、第19715872号“白药”商标、第24989955号“白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洗衣用漂白剂”商品,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