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427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48号
申请人:安食农业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2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三颗星”图形与其他图形部分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整体的申请商标图形,其中“三颗星”图形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不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星级标志。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培训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