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40870号“TS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44号
申请人:刘建忠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0870号“T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9191号“RET及图”商标、第3516932号图形商标、第250517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