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12031号“热食主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42号
申请人:朱洪静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2031号“热食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经过长期使用也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经查询,类似带有“热食”以及“主义”的该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以及美团、口碑中的菜单、用户评论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热食主义”,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