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猫 SHEN 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47985号“神猫 SHEN M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41号

       

      申请人:无锡市神猫洗涤用品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7985号“神猫 SHEN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11238221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