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113235号“雅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1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西平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路
申请人因第10113235号“雅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36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雅莱美容院等门店照片;
2、雅莱牛初乳蛋白质粉等商品在网络平台上的销售截图;
3、雅莱生物食品销售清单;
4、雅莱牛初乳粉、咀嚼片等商品的销售、订货、销货列表、购销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5、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6、雅莱医美图片。
我局经核对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基本包含了其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雅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等服务上。2019年6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在医疗诊所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案证据1、6为缺乏相关证据佐证的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3、4为雅莱牛初乳粉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5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获得的荣誉。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在医疗诊所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