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55705号“视点教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39号
申请人:阜阳市视点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5705号“视点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1502号“视点”商标、第30717359号“视点”商标、第35705366号“视点VOD VISION”商标、第8990395号“新视点”商标、第5436062号“视点传播VIEWPOINT及图”商标、第6678444号“真实视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经多次大力宣传使用该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校企商标标识;经营活动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书法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视点教育”,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