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74536号“瓷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61号
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区连康陶瓷五金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4536号“瓷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3302号“宝瓷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1223号“瓷寶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64253号“瓷宝宝CIB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15026号“瓷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44265号“居瓷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著作权登记证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6日,现处于续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瓷宝”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同使用在瓷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