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猫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81257号“猫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37号

       

      申请人:李亮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中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1257号“猫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0315号“猫姐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未使用该商标,且申请人已不存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撤三案件结束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状态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猫姐”,引证商标为“猫姐姐及图”,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