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COV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885576号“RECOV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51号

       

      申请人:张翔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5576号“RECO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99412号“Re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22623号“盾REC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25402号“瑞凯沃REC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3481号“銘珈VOICE RE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COVER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