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WER 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212号“POWER 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38号

       

      申请人:POWER DRINKS IDEAS Y DESARROLLOS, S.L.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212号“POWER 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0713号“POWER D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47998号“POWE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97546号“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13946号“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42910号“动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2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OWER8”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