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02102号“糖水铺62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24号
申请人:张春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102号“糖水铺6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5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19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270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8700号“鳌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875275号“MEANWH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9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84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072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119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219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072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424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租赁合同、店铺图片、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糖水铺622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