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娜姿仙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08142号“娜姿仙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13号

       

      申请人:郭楚民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8142号“娜姿仙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3461号“纽之雪Z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38645号“N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娜姿仙儿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