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68041号“永安大药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296号
申请人: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8041号“永安大药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553号、第13509667号、第20056476号、第23679044号、第28072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