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24065号“Y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73号
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4065号“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3504号“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1316号“Yu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71312号“Yu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63508号“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42710号“云环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13日第1679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2、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包装”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物流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仓库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旅行;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