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57198号“VIAI-V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19号
申请人:乌海市桂顺园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7198号“VIAI-V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在3501-3503三个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6260号“爱及图”商标、第13492784号“爱 99”商标、第8388640号“爱100”商标、第17995173号“爱及图”商标、第9323612号“爱及图”商标、第4161763号“爱爱”商标、第35131574号“爱”商标、第35353916号“N爱”商标、第35035802号“爱 与你爱不停炖”商标、第34998285号“初吻 爱”商标、第34517323号“爱+1”商标、第33370509号“爱控股”商标、第33369858号“爱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在3501-3503三个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除3501-3503群组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1-3503群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十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1-3503群组服务与二至四、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