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372169号“八戒行业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56号
申请人:重庆八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72169号“八戒行业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42065号“八戒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51451号“八戒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42063号“八戒租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21601号“八戒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95511号“八戒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729923号“八戒修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726720号“八戒买卖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724780号“八戒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735525号“八戒自驾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717425号“八戒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人大量使用,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行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企业介绍、所获荣誉及实际使用宣传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第16类、第20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知识工作者”、“4.26”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八戒行业管家”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开发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于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人名下注册了近千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知识工作者”、“四月二十六”等,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鉴于申请商标不含消极的、负面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