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5412243号“C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31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佳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15412243号“C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是世界顶级职业棒球联赛,经长期成功运营及宣传,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6826号“CU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5881号“CU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35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CUBS及图”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及其下属球队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绝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棒球协会官网、百度百科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相关介绍、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官网截图;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以及互联网使用情况的报告;
3、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赛事相关媒体报道以及相关节目介绍;
4、北京公交车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及棒球运动推广引发关注的介绍;
5、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国际部与上海传媒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
6、国家图书馆以“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
7、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相关报道、场馆介绍、宣传与推广资料等;
8、百度等网站检索“CT孙佳”的结果;
9、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在先引证商标档案;
10、相关《法务通讯》;
11、申请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领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显示其作品由英文字母“CUBS”及图形构成,争议商标与其在字母构成上有所区别,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