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468号“P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24号
申请人:JEAN-PAUL BALLAR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468号“P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51198号“PI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翻译及介绍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ION”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体育用品,特别是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轮圈、自行车车架和运动服,特别是T恤衫的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研究和设计服务;所有上述服务均不涉及强子基本粒子主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