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骆驼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97998号“骆驼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86号

       

      申请人:孙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998号“骆驼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5076号“CAMEL HONOUR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27806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28218号“CAMEL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股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文字“骆驼”与引证商标一、三“CAMEL”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