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letree north asia commer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003号“mapletree north

    asia commer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35号

       

      申请人:丰树产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003号“mapletree north asia commer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8340号“mapletreecommercialtrust”商标、第6388344号“MAPLETREE COMMERCIAL TRUST”商标、第6397392号“MAPLETREE”商标、第6397456号“mapletree”商标、第6397458号“mapletreeshaping&sharing”商标、第8527662号“mapletreeindustrial”商标、第6388339号“mapletreecommercialtrust”商标、第6397393号“MAPLETREE”商标、第6397457号“mapletree”商标、第6397459号“mapletreeshaping&sharing”商标、第8527661号“mapletreeindustrial”商标、第5015830号“mapletreeshaping&sharing”商标、第5015832号“mapletreelogisticstrust”商标、第5015834号“mapletree”商标、第6388338号“mapletreecommercialtrust”商标、第6397454号“MAPLETREE”商标、第8527660号“mapletreeindustrial”商标、第5015835号“mapletree”商标、第63883377号“mapletreecommercialtrust”商标、第6397455号“MAPLETREE”商标、第8527659号“mapletreeindustrial”商标、第5015831号“mapletreeshaping&sharing”商标、第5015833号“mapletreelogisticstru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均为申请人持有,各引证商标也已将地址进行变更。其次,申请人同意删除“在线零售的商业经营,包括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与产品和服务销售的组织、管理、业绩和便利化相关的商业信息服务; 通过电子数据传输为第三方订购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关零售机会的商业信息”三项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第36、37、42类、第35类其他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在线零售的商业经营,包括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与产品和服务销售的组织、管理、业绩和便利化相关的商业信息服务; 通过电子数据传输为第三方订购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关零售机会的商业信息”三项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了零售和订购服务相关的不被中国接受的服务,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系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零售的商业经营,包括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与产品和服务销售的组织、管理、业绩和便利化相关的商业信息服务; 通过电子数据传输为第三方订购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关零售机会的商业信息”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第36、37、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