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URAL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79260号“PURAL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56号

       

      申请人:十方通文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260号“PURAL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936号“Purali及图”商标、第12666935号“纽倍纯 Purali及图”商标、第8421269号“雪花山及图”商标、第125233号“新疆及图”商标、第3826084号“天山TIANSHAN及图”商标、第179936号“天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PURALP”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Purali”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