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662080号“舒壹贴SHUYIT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40号
申请人:云南巨研医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2080号“舒壹贴SHUYI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含义及构成上已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文字“舒壹贴”,作为商标使用在医用止痛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