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668476号“惟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70号
申请人:富平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域进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476号“惟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5278号“唯蜜”商标、第26035868号“惟蜜纯粹人情味WEEM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引证商标二正在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引证商标二恶意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食品用糖蜜、蜂蜜、蜂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惟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唯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本案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