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840759号“乔治巴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69号
申请人:轩沃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759号“乔治巴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79400号“乔治巴顿”商标、第28988147号“乔治巴George Patton”商标、第31804441号“乔治巴顿QIAOZHIBADUN”商标、第34767453号“乔治巴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的状态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乔治巴顿”,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