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71109号“好姑妈 周记秘制Good Au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73号
申请人:周永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1109号“好姑妈 周记秘制Good Au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8557号“姑妈”商标、第18462694号“姑妈家nunt Home及图”第23682003号“姑妈”商标、第34015844号“姑妈”商标、第5716019号“周记米行”商标、第6639462号“周记香酥坊ZHOU'S DELICIOUS PASTRY”商标、第8278408号“周记”商标、第10098998号“周记”商标、第28833821号“周记优选”商标、第30388923号“港周记及图”商标、第17484679号“安媞的焙烤房及图”商标、第18104349号“棒棒男bangbanguan及图”商标、第9297899号“美e一统及图”商标、第5048597号“帅豆哥sogooD及图”商标、第9841772号“佳玺及图”商标、第12564633号“妙利miao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十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力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六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好姑妈”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饼干、锅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茶、米、甜食(糖果)、蜂蜜、调味品、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酱、茶、米、甜食(糖果)、蜂蜜、调味品、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