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HANGE·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51452号“CHANGE·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28号

       

      申请人:北京信知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三元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1452号“CHANG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88017号“CHE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以下商标:第17628789号“CHANGES-IN”商标、第27317908号“ChangeLin及图”商标、第10262241号“CHANGXIN”商标、第36940492号“CHANGXIN及图”商标、第23291864号“CHANG LIN及图”商标、第9523399号“CHANG JIN及图”商标、第1346383号“CHANG XIN”商标、第11054846号“创变inchan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
      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尚处于宽展期内,但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数量显示器;计算机;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HANGE•IN”,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