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肉圈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85965号“肉圈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27号

       

      申请人:陈泽钿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5965号“肉圈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优先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8325号“肉肉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肉圈先生”,引证商标为“肉肉先生”,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