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63633号“奥芬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68号
申请人:德州嘉尔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3633号“奥芬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奥芬兰”中虽包含外国国家名称“芬兰”,但还包含其他文字部分,商标整体不易被理解为外国国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