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远东租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45244号“远东租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15号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45244号“远东租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72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维修电力线路;汽车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采矿;室内装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10959号、第7314186号、第9493438号、第13176972号、第16196157号、第17281284号、第91581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建筑;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未授权受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权限。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远东”,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采石、维修信息、建筑信息、电梯安装和修理、维修电力线路、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