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02368号“LOMZ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606号
申请人:波兰万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368号“LOM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3912080号“LOM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