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03362号“朕很不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22号
申请人:娱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3362号“朕很不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9867号“朕ZHENER”商标、第18277601号“朕”商标、第23128445号“朕”商标、第36830338号“朕牌ZHEN”商标、第15009047号“朕”商标、第31154974号“朕”商标、第12067461号“古朕良府GU ZHEN CUIS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朕很不错”,该标识中含有“很不错”,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