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V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66077号“AI-V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21号

       

      申请人:上海品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6077号“AI-V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8648号“ARVINO”商标、第6716270号“Aisino”商标、第26710236号“avino”商标、第6716252号“Aisino”商标、第9560912号“艾蒂诺aitino”商标、第10832441号“艾蒂诺aitino银饰超市”商标、第23980775号“Aisino云税”商标、第21548130号“艾伟诺AIV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3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I-VINOAI-VIN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开发票;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AI-VINO AI-VIN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