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113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98号 - 申请人:国际认证专业会计师协会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113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98号

       

      申请人:国际认证专业会计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0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3151号“ARE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7425号“诚品澳飞CHENGPINAOF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以上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