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00657号“聚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66号
申请人:上海聚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657号“聚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1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是申请人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请人形象与品牌的代言,是申请人持续使用了多年的商标品牌,与申请人是紧密唯一的联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5日